過失

傳統見解係指「怠於遇見履行障礙事實發生之心裡狀態(遇見可能性說)」
較新見解則認「怠於防止履行障礙事實發生之心裡狀態(防止可能性說)」

自由:
人依其自我利益計算而為的有利決定。

徐偉群

法益是從人類對於特定侵害行為的情緒反應中分析出來,而並不等於就是在構成要件前面加一個負號而已。

黃榮堅

業務

刑法§276II 所謂之義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

跟監

「跟監」係指國家機關為防止犯罪或犯罪發生後,以秘密而不伴隨國家公權力之方式,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利用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行為。

所有意圖

行為人對竊取之物欲排斥原權利人的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

當立法者基於重大的社會利益,而容許具有危險傾向的某些行為時,其因此所造成的結果,不可認為已製造法所不容風險。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

人為理性者,隨時都可能有反省過錯並彌補的可能,所以在事實造成前,無法用「預期」為對方論罪。

PTT

刑法學作為規範科學,必須自己建立概念體系,並以法及社會的觀點補充這些概念之內涵。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

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能力可以不為不法之行為,但行為人卻違背法規範之期待,而執意為不法行為,故具有「可非難性」。

期待可能性